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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幼儿、学生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实施方案


时间:2006-9-9 23:21:16 来源:浙江省政府 点击: 疫苗专业书籍全场免运费
疫苗商机

  为贯彻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及其实施办法,进一步加强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,认真执行托幼机构、小学和初级中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,特制定本方案。

  一、本方案适用于就读于全省托幼机构、小学和初级中学的所有幼儿、学生。省内和跨省的流动幼儿、学生或外籍幼儿、学生在本省借托借读者,适用本方案。

  二、幼儿、学生入托入学所查验的接种证中必须接种疫苗范围包括:百白破疫苗、卡介苗、脊灰糖丸、乙肝疫苗、麻疹疫苗、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等七种,其预防接种实行免费,其免疫程序和预防接种证管理按省卫生厅的规定执行。对甲肝、风疹、流行性腮腺炎等常见传染病的接种工作,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。

  三、《浙江省儿童预防接种证》(以下简称《接种证》查验工作仅在幼儿、学生办理入托、入园、入学手续时进行,幼儿、学生在园、在校期间不再开展查验工作,但仍需对新转入的幼儿、学生开展查验工作。

  四、查验接种证工作程序

  1、幼儿、学生在办理入托、入园、入学手续时,其家长或监护人必须出示《接种证》。

  2、查对幼儿、学生各疫苗免疫剂次和我省的标准免疫程序,判断幼儿、学生是否完成全部规定剂次的疫苗接种,并将有关信息放入学籍档案或健康档案,《接种证》还交儿童家长保存。

  3、对无《接种证》和漏种的幼儿、学生,将其接种信息登记在《浙江省幼儿、学生免疫状况登记表》(见附件)中,并告知家长到当地承担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机构办理《接种证》或到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补种。补种要严格按照疫苗的免疫程序和注意事项。

  4、幼儿、学生完成补种和补证后,学校在《浙江省幼儿、学生免疫状况登记表》中备注栏中予以说明。

  5、在每年开学之际,当地承担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指派业务人员进驻托幼机构、小学和初级中学等,协助开展《接种证》检验工作,并掌握相关接种信息。

  五、各托幼机构、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将凭《接种证》入托、入园、入学工作纳入常规业务工作范围,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,加强日常性督促检查。在新生招收通知或报名须知上应告知凭《接种证》入托、入园、入学的具体要求和有关事项。

  六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凭《接种证》入托、入园、入学工作的督导与质量控制,并将辖区内幼托机构、小学和初级中学的凭《接种证》入托、入园、入学工作列入评估考核内容,对因落实查验《接种证》制度不力而导致学校相关传染病暴发流行的,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。

  七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对凭《接种证》入托、入园、入学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,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查验《接种证》的有关培训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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